(2015)西法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蒲芝材诉被告张加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加彦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914号原告蒲芝材诉被告张加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芝材撤回对被告张加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蒲芝材546元。审判员 赵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