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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蒲芝材诉被告张加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加彦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914号原告蒲芝材诉被告张加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芝材撤回对被告张加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蒲芝材546元。审判员 赵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