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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立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立保字第15号申请人:耿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耿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提供8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