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邵文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江玉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文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江玉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邵文兵。法定代理人邵大国,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马海芹,女,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巨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被告江玉连。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文兵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江玉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文兵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文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文兵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俊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