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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武安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假字第15号罪犯周武安,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二片区***号***房。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8)乐刑初字字第1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武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2009)浙温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武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周武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武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17次嘉奖;2014年1月、7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2月(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投稿受采用16篇)获得监狱记功;2014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武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武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