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胡占伟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占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69号罪犯胡占伟,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占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2010年1月29日、2011年6月17日、2013年6月20日以(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1514号、(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251号、(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427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2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十一个月、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胡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占伟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汝南县王岗镇后营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5日出具证明,证明罪犯胡占伟家庭经济困难。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1月14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303.4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贫困证明、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占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提交的贫困证明,缺少乡镇人民政府及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同级公安机关盖章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另,该犯原判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该犯服刑以来未履行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占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