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太祥与赵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祥,赵常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张太祥。委托代理人崔明玉、陶兴誉,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祥与被告赵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常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祥撤回对被告赵常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张太祥负担。审 判 长 李 妍人民陪审员 王京娥人民陪审员 段淑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