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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世华诉柏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华,柏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313号原告于世华,个体业主,住通河县。被告柏彦春,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世华诉被告柏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世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柏彦春开户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为柏彦春账户×××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柏彦春开户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为柏彦春账户×××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继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