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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中睿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亿机械有限公司,上海中睿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576号原告上海嘉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朝玉。委托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睿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马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嘉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睿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嘉亿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上海中睿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于2015年2月13日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中睿和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施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