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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严x与张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x,张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初字第26号原告严x,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严x诉被告张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x的委托代理人朱亚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1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双方共同购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职工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x层xx号及xx-xx号地下室的房屋。2012年10月31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一直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职工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x层xx号及xx-xx号地下室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7日,严x、张xx登记结婚,2006年4月30日,双方购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职工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x层xx号及xx-xx号地下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号0601020146)。2012年10月31日,严x、张xx登记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严x所有。2014年8月29日,张xx将上述房屋抵押给黄绍华,并办理抵押权登记(他项权证书号1403080549)。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已确认原告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可直接向相关部门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职工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x层xx号及xx-xx号地下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号0601020146)归原告严x所有。二、驳回原告严x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00元,由被告张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宋文梅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建玲-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