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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民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陕西隆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隆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民终字第00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陕西隆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陕纺小区4号楼1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锋,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高新区宝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保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巍宇,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斯亮,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法定代表人邓任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祥,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隆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隆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锋,上诉人咸阳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巍宇,上诉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智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592元,退还上诉人陕西隆盛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4570元,留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828元,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194元。审 判 长  闫亚君代理审判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马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敬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