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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孔祥奎与马文成、杜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奎,马文成,杜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焉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孔祥奎,男,回族,1955年4月6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系中国农业银行焉耆县支行职工。被告马文成,男,其他简况不祥。被告杜晓兰(系马文成妻子),女,其他简况不祥。原告孔祥奎诉被告马文成、杜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增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祥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文成、杜晓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2日,被告因做生意急用钱,向我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4%,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分两次还清,借条注明:此前所有借据作废。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2月12日的利息60000元,共计310000元。被告马文成、杜晓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被告马文成、杜晓兰在原告处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4%,于2014年12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借条注明:此前所有借据作废。但被告所欠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出示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证实被告借原告现金250000元未付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马文成、杜晓兰借原告孔祥奎250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为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文成、杜晓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孔祥奎偿还借款250000元、利息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75元,全部由被告马文成、杜晓兰负担,并与案款同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