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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廷远与安徽省阜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阜南汽车出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远,安徽省阜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阜南汽车出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39号原告:刘廷远,男,193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阜南汽车出租分公司。负责人:张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远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阜南汽车出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阜南汽车出租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阜南汽车出租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阜南汽车出租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