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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营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