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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赤峰大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大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3070号原告赤峰大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红梅,女性,年龄31,住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盛祥宾馆一层丰田专卖店。本院在审理赤峰大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张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一千三百八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