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利申请执行自贡市雨河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自贡市雨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85号申请人刘利,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自贡市雨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秀,经理。本院在办理刘利申请执行自贡市雨河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雨河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82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其他收入。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