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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8401号原告滕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通知原告滕某某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滕某某在本院确定的期间内未予缴纳,同时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滕某某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艳人民陪审员 龙 涛人民陪审员 郑传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