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孙声鹏与于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声鹏,于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孙声鹏,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于培松,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1978年6月3日出生,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孙声鹏起诉被执行人于培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作出了(2014)蓬登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在审理期间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于培松位于蓬莱市粮食局家属楼住房一处、蓬莱市海景苑楼房一处。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培松所有的位于蓬莱市粮食局家属楼5号楼1单元302号楼房一栋(房产证号为蓬房权证私字第101**号)、位于蓬莱市海景苑小区25号楼1单元1801号楼房一栋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崔忠和审判员 栾永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