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恢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执字第0033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恢复执行,由被执行人给付剩余赔偿款7548.47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邓某某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邓某某已将执行款7548.47元交清,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邓某某给付赔偿款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武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