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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梁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204号罪犯梁田,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州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已履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将梁田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梁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梁田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2.2分。有多次拖欠生产任务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田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因有拖欠生产任务的违规行为,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田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