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诉吴良晶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080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因吸毒于2013年8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0日被再次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漆婧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以假名“杨晨”从“百姓网”上购买一部iPhone5S土豪金手机,并与卖家陈某某约定货到付款。2014年10月19日17时20分,卖家陈某某使用顺丰快递将该手机从苏州发往淮安。2014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160号顺丰快递网点,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内装肥皂的手机盒将该部iPhone5S土豪金手机掉包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吴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王某、陶某、王某、殷某、陈某某等人证言笔录,顺丰公司快递单据复印件,收条,淮安市拘留所的解除拘留证明书,淮安市淮阴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关于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现又犯罪,结合本案案情不宜对其判处缓刑,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丽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