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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马艳玲与兰敏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玲,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马艳玲。被执行人兰敏。本院在执行马艳玲与兰敏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兰敏向申请执行人马艳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4)鹰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