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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陆梅与陈进、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梅,陈进,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陆梅,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加礼,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梅诉被告陈进、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陆梅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凤凰城.家家景园综合楼*幢*号门面房(房地权蜀字第**号)为原告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陆梅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凤凰城.家家景园综合楼*幢*号门面房一套(房地权蜀字第**号);二、冻结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