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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江书铃与郑基旺、郑基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书铃,郑基旺,郑基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江书铃,男,195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吴李雄,宁德市蕉城区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基旺,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郑基齐,男,1985年5月7日生,汉族,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书铃与被告郑基旺、郑基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书铃于2015年2月11日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且不申请公告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书铃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书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如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平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决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