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刘××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5)牡东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77年出生。1997年1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牡丹江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男,1987年出生。2015年1月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维霞出庭支持公诉,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与被害人高×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并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4年12月10日21时许,刘××与被告人王××酒后驾驶出租车,从牡丹江市东小二条路日照街尾随高×驾驶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当高×行驶至牡丹江市东安区环卫小区2号楼楼下停好车上楼回家后,刘××、王××用修车扳手将高×轿车的前后风挡玻璃、左前和右侧前后车窗、双侧后尾灯等部位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车辆修复价格为5816元。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刘××、王××主动到牡丹江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投案自首。另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刘××与被害人高×达成和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高×经济损失6000元并已��行,取得了高×对二被告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破案、到案经过及证明材料,刘××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王××的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人李×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高×的陈述笔录,王××、刘××的供述笔录,估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王××、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均等,均系主犯。王××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刘××、王××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罚。二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6000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