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范秀珍与沙河市科通标准件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范秀珍。被申请人沙河市科通标准件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沙河市南环路口南。法定代表人:薛丽斌,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范秀珍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沙河市科通标准件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冷镦成成型机3台、自动搓丝机1台、微型空气压缩机3台机附属机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沙河市科通标准件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冷镦成成型机3台、自动搓丝机1台、微型空气压缩机3台及附属机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