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130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与钱亮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钱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130号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北侧、武夷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缪雪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小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娟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钱亮。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30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东国土资罚字(2014)第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其他义务。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如东县曹埠镇孙窑社区11组、四级河竖线东侧、高建华养羊用附属用房北侧的面积为1334.3平方米的土地建设鸽舍等设施,建筑占地面积977.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在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1.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耕地进行治理,恢复原土地种植条件;2.处以罚款6671.5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东国土资罚字(2014)第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第1项由申请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霄审 判 员 田 华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杜欣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