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黄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9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4日被逮捕。现关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杨海燕,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莉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杨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担任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承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恒压供水系统、物业智能系统、空调维护服务和房屋鉴定等项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贿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行政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室物业管理专员何某(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2905716元。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到检察机关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表示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海燕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某以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为华能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维持华能公司的日常经营给予何某财物,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归华能公司所有。本案属于华能公司单位犯罪,而被告人黄某作为单位犯罪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本案不能以个人犯罪进行量刑,应当根《刑法》第164条第三款量刑。2、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在被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应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3、被告人黄某是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意较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受贿人存在索贿行为,其家有患病的母亲及妻子,女儿年幼。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自然人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黄某是该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担任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在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恒压供水系统、物业智能系统、空调维护服务等项目和介绍他人承接该公司房屋鉴定项目过程中,为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黄某先后多次贿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行政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室物业管理专员何某人民币2905716元。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同日该院立案侦查。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所在单位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现代管于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1、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到该院自动投案,同日该院立案侦查。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3、何某的履历情况、工作职责、劳动合同,证实何某于2003年5月入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行政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室,是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派驻广州移动行政服务中心,属于劳务派遣员工,2003年至今的工作职责,包括公司非网络物业的基础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物业日常修缮养护、机电设备维护管理、金海和服务厅区域空调、电梯等机电维修等。4、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多份合同,包括广州移动山顶恒压供水系统建造合同、广州移动中央空调/ups机组技术保养合同、关于服务厅中央空调维护服务项目的合同、关于金海大厦中央空调主机技术维护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润粤大厦中央空调系统维修合同、非网络物业中央空调技术维护服务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非网络物业中央空调维护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签订的2011年房屋安全鉴定服务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合同,证实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恒压供水系统、物业智能系统、空调维护服务等项目和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承接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房屋鉴定项目等情况。5、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事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是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6、被告人黄某与何某的手机短信内容(被告人黄某已签认),证实在招投标过程中何某提供相关信息给被告人黄某,让其容易中标。7、证人何某收入记录表(从何某移动硬盘中读取,何某已签认),证实何某于2005年2月至2014年3月共计收取被告人黄某人民币2905716元。8、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等情况。9、证人何某的证言,其证言如下:2003年至2014年,我在担任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行政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与闫志宏、黄某、周某等人合作,帮助他们获得我所负责参与选型的物业维修、ups、电梯、空调、道闸等维护项目,从中收受黄某等人的好处费。2005年至2014年,我与华能公司的老板黄某合作的项目有: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山顶恒压供水系统、物业智能系统、非网络中央空调维护服务项目和房屋鉴定项目,黄某送给我好处费290.5716万元。我是中国移动广东省广州分公司行政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专员,知道相关项目的选型和招标信息,我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等人提供选型和招标信息,并提供内部参数,使黄某等人获得了竞争上的优势,让黄某等人可以顺利中标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的项目。10、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其供述如下:2005年至今,我在承接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恒压供水系统、营业厅空调维护、金海大厦空调维护、非网络中央空调维护服务、建筑节能建设项目、emc节能项目和介绍他人承接该公司房屋鉴定等项目过程中,为得到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行政服务中心的何某的帮助,送给何某回扣共计人民币约290万元。何某是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物业的内部员工,直接负责物业工程维修项目,他对于相关项目的选型和招标信息十分了解,能够为我提供具体的选型和招标信息,并能提供内部的参数,我在他的帮助下顺利中标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的项目。他没有参与我承接项目的经营,我按照约定比例送给何某相应的回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并代表单位向他人行贿,被告人黄某是单位行贿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没有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予以纠正。辩护人杨海燕关于本案属于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在被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所在单位广州市天河华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红斌人民陪审员 谢敏广人民陪审员 梁国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倩吴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