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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确信乐思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确信乐思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确信乐思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钧。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确信乐思化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委托本院执行,执行标的为338759.6元,执行费4981元,合计34374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7000元并将款项转给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聂晓桥审判员  黄超燕审判员  林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