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健与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健,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健。委托代理人吴金凤(上诉人之妻),天津市糕点食品总厂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一号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春雨,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京涛,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健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1007号民��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健的委托代理人吴金凤,被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刘春雨、委托代理人王京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在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未足额发放其工资、被上诉人不能说明退休金的计算明细、工资本(卡)未给付上诉人等为由,经仲裁不予受理,请求原审法院:1、判令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工资本(卡);2、补发1993年至2002年历年工资上调的差额工资7万元;3、补发2003年至2014年6月期间事业单位干部编的工资待遇35万元;4、增加退休金待遇,每月增加700元以上。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系原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劳动服务公司自收自支事业编干部,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劳动服务公司现转制为被告,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法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聘��合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聘用合同,其关于要求被告工资支付(补发)、增加退休金待遇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免于收取。上诉人王健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1992年因病病休,并非擅自离职,且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劳动服务公司为其缴纳保险,每月发放劳保工资;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劳动服务公司转制为被上诉人后,继续为上诉人缴纳三险一金,直至其退休,上诉人应为被上诉人的在职职工。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二初字第1007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被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辩称,上诉人系原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劳动服务公司自收自支事业编干部,该公司后转制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更名为被上诉人。��诉人于1992年因违反财经纪律,擅自离职后没再上班,未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多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人事关系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故上诉人不符合转编人员范围,双方也因此未签订聘用合同。本案案由系人事争议,但上诉人的诉求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的人事争议案件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争议而形成的诉讼案件。原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劳动服务公司于2003年转制为本案被上诉人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后,上诉人并未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工资卡��补发工资、增加退休金待遇等,并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代理审判员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