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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刑执字第3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强奸罪监外执行刑事裁定书(维持或者撤销减刑、假释用)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朝刑执字第3653号罪犯陈×,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2011年12月1日本院作出了(2011)朝刑初字第2641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罪犯陈×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因罪犯陈×患肝硬化失代偿期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决定对罪犯陈×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现罪犯陈×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以罪犯陈×患肝硬化失代偿期、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为由,建议本院对罪犯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陈×患肝硬化失代偿期属实,监外执行期间虽积极进行治疗亦未能恢复,其病情符合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司发通(2014)112号文附件中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故仍然不宜对其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陈×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