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24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到2009年初矛盾进一步升级,王某曾两次出走,本人因过度忍让,导致心脏冠状动脉出现斑痕,致使本人在个生气时胸疼,阴天时胸疼或凶胸闷。2009年6月28日晚因我与前妻所生女儿来电话,她接电话后,摔电话,大骂,我又与她吵了起来,她让其妹打车到我家她及其用的衣物等拉走,此去5年未归。2014年10月,她突然打电话,是要回来,且说她病了,说不想死,要看病。10月,她回来后,就开始撵在家照顾我和我爸的妹妹、妹夫。我是残疾人,我爸爸90多岁的高龄,她说是她家都滚。还把我的代步工具的车钥匙也抢走了个。随后,我们厮打起来,后她被110带走。此后,她三次但家里闹,均被110带走。我们每天无法安夜间睡觉也没有安全感,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李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被告王某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尚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宋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湘婷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