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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西南京路,居民。被告毕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孝义镇杜家村后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柳杰,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晶,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马一丹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