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毕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西南京路,居民。被告毕某,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孝义镇杜家村后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柳杰,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晶,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马一丹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利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