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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西根与被上诉人广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西根,广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西根,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亮,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60422—X,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层。负责人蔡近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小江,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西根与被上诉人广州侨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玄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李西根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西根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西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西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由上诉人李西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林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