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白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16号原告孙某某,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被告采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田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