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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白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16号原告孙某某,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被告采某,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定于2015年2月1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田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