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塞米尔犯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塞米尔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0号罪犯塞米尔(SAMEERALIBAKERALRAMAHI,曾用名SAMIRABRUMHI),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塞米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满后驱逐出境。宣判后,被告人塞米尔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塞米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9月20日、2013年4月20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573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塞米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塞米尔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10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1次,累计被扣3分。罪犯塞米尔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97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塞米尔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464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35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现金交款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塞米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鉴于其已积极履行部分罚金,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但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塞米尔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8日止),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