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商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淄博高星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铭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高星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铭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商初字第1390号原告:淄博高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步行街南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侨,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铭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宝岛大厦*期*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黄传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彬,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更龙,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淄博高星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铭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彬、张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买卖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协助原告网络宣传及办理贷款,如2个月内贷款未能协助办理成功,则无条件退还全部费15000元。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贷款未能办理成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费用,被告拒不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350元。被告辩称,我方与原告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已经生效,并且我方按照合同全部履行,其贷款服务为增值服务,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根据难以成立。慧聪网的老会员享受慧聪网推介的金融机构免费贷款增值服务,不作为本合同具体的服务内容,销售人员已就此同原告沟通清楚。具体的贷款额度需要根据资质来评定,我方可以协助原告再次提交资料到慧聪网进行贷款服务。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慧聪网买卖通服务合同》,其中标王服务方案约定标一词:脱硫除尘;标王词:氢氧化钙中国结东凯结艺手工编织;服务费用24000元,服务期限24个月;服务内容:享受慧聪网商机搜索结果页“条件筛选区域”下方的推广增值服务;合同还特别约定:在2个的时间内如办理不下贷款无条件退还全部费用1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服务费15000元,但被告未为原告办理下贷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15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所收服务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慧聪网买卖通服务合同、收款收据、录音资料等,被告提供的服务订单、贷款流程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慧聪网买卖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被告未为原告办理下贷款,应按合同约定无条件退还原告所交的服务费。原告诉求被告退还服务费15000元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相关辩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铭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淄博高星商贸有限公司服务费15000元;二、被告淄博铭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高星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50元(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克峰审 判 员 于东镇人民陪审员 李秀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