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建晓栋、董洪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晓栋,董洪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建晓栋,农民。被告人建晓栋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乔建林,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洪超,农民。被告人董洪超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巍,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建晓栋、董洪超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芸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建晓栋及其辩护人乔建林、被告人董洪超及其辩护人刘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建晓栋、董洪超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南文化新村被害人李某乙、陈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入户劫得被害人李某乙、陈某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520元的锡丝4卷,并致被害人陈某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右手伤势属人体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建晓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全部赃款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建晓栋、董洪超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建晓栋、董洪超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建晓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建晓栋、董洪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建晓栋、董洪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建晓栋犯抢劫罪无异议;2、被告人建晓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4、被告人建晓栋系初犯;5、案发后,被告人建晓栋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洪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洪超犯抢劫罪无异议;2、被告人董洪超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本案中被害人居住的地点是临时搭建的建筑,是否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户”有争议;4、被告人董洪超在共同犯罪中虽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5、被告人董洪超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建晓栋、董洪超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南文化新村被害人李某乙、陈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采取持刀威胁等手段,入户劫得被害人李某乙、陈某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520元的锡丝4卷,并致被害人陈某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右手伤势属人体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建晓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全部赃款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乙、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并均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李某乙、陈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6日晚上10点多的时候,我和我老婆已经上床睡觉了,房门也关了。这时有人敲门,我问干什么的,对方一个男的说:“我是上午来卖货给你的,我晚上才下班,你把门开一下。”我就下床去把门打开了,我老婆没有下床还躺在被窝里面。我开门时是先看到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他进来之后我就看到他左手拿着一把刀,然后他就用刀头抵着我胸口的位置。他对外面一个人喊了一句:“进来”,外面又进来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黑衣男子手里面也拿了一把刀。黑衣男子进来之后就把我们的房门关上了。我老婆看到他们俩进来后手里都拿着刀也就下床站在我边上。黑衣男子把门关上后,白衣男子就对我和我老婆说:“叔叔、阿姨实在对不起你俩,我们俩现在是全国的通缉犯,我们是从云南吸毒过来的,实在没有钱,今天上午卖给你们的货要给我们。”我老婆怕他们用刀伤害我,就想劝住他们,她看到那个白色衣服男子用刀抵着我,就过来劝他,结果她的手被这个白衣男子划破了,她对他们说:“年轻孩子不要做傻事,你们要是要货我就找货给你们”,我老婆接着说要出房间去给他们找货,但是黑衣男子不让我们出去。黑衣男子对我们俩说:“你把抽屉打开,给我们一人两百元钱”。这个时候我就看到我老婆的手一直在流血,我们看他们的刀一直拿在手上,我也害怕对方伤害我们,我就对他们说:“你们年轻,做啥事情你们也要考虑,你们不就是要400元钱嘛,我给你们。”我老婆害怕,听说他们要抽屉里面的钱,她就打开抽屉的锁,当时抽屉里面放了有一千多元钱,我老婆从抽屉里面拿出400元。她先把两张给了黑衣男子,但是黑衣男子直接从我老婆手里把另外200元也抢过去了。我老婆这400元被这个黑色衣服男子抢走后,她又准备把抽屉锁起来,但是这时白衣男子突然用手抓住我老婆胸口的衣领,叫我老婆打开。白衣男子去抓住我老婆的时候,黑衣男子又过来用手里的刀一直对着我比划,吓唬我叫我不要动。我就站着靠在我床边也没有敢动。我老婆把抽屉又打开之后,这个白衣男子右手抓着我老婆衣服,左手一把从抽屉里面把100元面额的钱抓了出来,抓出来放在他自己裤子口袋里面了,这个时候他的刀还一直在左手上。他抓完一百元面额的,又继续抓了一把,把抽屉零钱也抓走了。抽屉里面基本上没有钱了,就剩一个5毛钱纸币了。他抓了两把之后把钱全部装在裤子口袋了。这个白衣男子拿完钱之后,突然给我们俩跪下来说:“以后我混的有钱了,双倍还给你们”,他说完之后就站起来了,他起来的时候又当着我们的面把门边凳子上的四卷锡丝拿在手上,他站起来之后就叫黑衣男子先把门打开,他们就跑出去了。黑衣男子跑在前面,白衣男子跑在后面。我本来想立刻追出去,我老婆害怕他们伤害我先把门挡住没有让我第一时间跑出去。等我强行把门打开之后跑到外面,他们已经跑到巷子里面了。后来我就没有追上,等我回到租房的时候住在我隔壁的儿子也过来了。当时我儿子帮我们报了警。10月6日上午9点多钟的时候,这两个男子来我屋里面卖过两卷锡丝,他们来的时候就是和晚上穿的衣服一样,一个穿白色衣服,一个穿黑色衣服。当时我一个人在家,这两个人拿着两卷锡丝说是要卖。我给他们出价是93元一斤,两卷锡丝还加上一点零碎的锡丝,我称了一共是4斤4两,给了他们410元。他们当时卖的时候没有说什么。抢劫时两个人都拿着刀,黑衣男子手里拿的刀长,估计有20公分左右,刀刃是白色的,刀柄我没有看到。白衣男子手里拿的刀有12公分长左右,刀刃是黑色的,刀柄颜色我没有看到。我老婆右手手指被白衣男子划破了。我家抽屉里面大概有1000多元人民币,估计不到2000元。其中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面额的都有。另外还有4卷锡丝被对方抢走了。锡丝有2卷是他们俩中午卖过来的,另外2卷是以前我收来的,4卷都一样大小。我们的房子只有七八个平米就一间,没有窗户,房间外面弄了个小厨房,屋子里有电饭锅,我们夫妻一起居住的,从2009年开始就一直租住在这里。其指认出建晓栋就是抢劫的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董洪超就是抢劫的穿黑色短袖的男子。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6号晚上将近11点左右的时候,我和我老公李某乙已经在屋里面睡觉了。听到有人敲门,我老公就起床去准备开门,还问门外的人干什么的,我就听到门外的人说是白天来过的,现在过来卖一点瓶子,然后我老公就把门打开了。这个时候一个穿白色短袖的男子就进到我们屋里面了,我当时是躺在床上的,我看到白衣男子拿着把刀子,就觉得事情不对,就马上起来了,这个时候白衣男子朝门外面说了一句“进来”,然后一个黑衣男子拿着刀子也进到我们屋里面,黑衣男子进来后就将门关上了。白衣男子就跟我老公说:“白天在你这边卖的货,现在交出来。”他一边说一边用手里面的刀在我老公面前晃,还说自己是云南吸毒过来的,还是通缉犯。这个时候我已经起来了站在我老公边上,我就跟他说:“我给你慢慢找。”但是白衣男子不让我找,还用刀在我面前晃,然后跟我们说把钱拿出来。因为白衣男子拿着刀在我面前晃,我就比较害怕,就跟对方说:“要钱可以的。”然后还劝对方说:“年轻人不要冲动做傻事。”然后黑衣男子就跟我说“要一人200元”,这个时候白衣男子就用手拽住我领口,用刀对着我,白衣男子说:“我喊123,把钱拿给我。”然后我才发现我右手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划破,流了不少血。我见对方拿刀逼我拿钱,就回身把抽屉打开了,里面放着的是我老公收废品挣来的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估计就是将近2000元左右的人民币,我就按他们的要求拿了400元人民币出来,我拿在手上然后黑衣男子从我手上直接将400元人民币都抢过去了。然后白衣男子伸手到放钱的抽屉里面将里面的钱都抓去了。这个时候我趁他在装钱的时候,我把自己受伤的手上流的血蹭在了白衣男子的衣服裤子上了。白衣男子将钱塞到口袋里面,然后就给我和我老公跪下来了,跟我们说以后有钱了就双倍回报我们。然后这个黑衣男子就开门跑掉了,白衣男子也站起来朝外面跑,到门口的时候还将我们放在门边上的一袋锡丝拿走了。我见对方跑了,就连忙把门关起来了,然后我老公让我把门打开,他就追去了。因为我儿子就住在我们隔壁,我就去喊我儿子让他帮忙报警了。其指认出董洪超就是抢劫的穿黑色短袖的男子;建晓栋就是抢劫并割伤其右手的穿白色短袖的男子。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家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南文化新村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我父亲和母亲是住在废品站里面的,我和我老婆住在废品站东边的院子里。2014年10月6日晚上11点钟左右,我妈跑到我房间敲门叫我的。我起床之后,我妈告诉我:刚才有两个人拿着刀到废品站里面抢了大概2000元左右的人民币。我听到这个情况之后,就打了电话报警的。我妈说她的手被对方用刀划破了,至于怎么划破的,我也不清楚。4、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0月6日晚上六点左右,我和建晓栋、董洪超还有建晓栋的女朋友苏某某、董洪超的女朋友杨某某一共五个人一起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三里桥的一家川菜馆吃饭喝酒。吃完饭后,我们五个人先去了建晓栋的租房,杨某某就陪着苏某某留在了建晓栋的租房,我和董洪超、建晓栋三个人一起走路去董洪超的租房,建晓栋还推着自己的电动车的。路上建晓栋就对我和董洪超说:有一家只有一个老头在的,那家有锡,我们去偷点,我当时就说这是违法的事不能干。然后我又把董洪超拉到一边和董洪超说:“这事儿不能干,信兄弟一次。”董洪超当时答应我说不去的,我当时想着如果劝住董洪超,建晓栋一个人应该就不会去干偷东西的事情了。之后我们三人就到了董洪超的租房,建晓栋又提出去那家偷锡,还说出了事他来承担,我就不同意。然后建晓栋说去趟卫生间,董洪超就跟出去了,我躺在床上。过了两三分钟,建晓栋和董洪超回到房间,建晓栋和董洪超在外面说了什么我没有听到。之后我就觉得不舒服,跑到楼下呕吐。过了一会儿,建晓栋和董洪超跑到楼下看我,把我扶到了四楼我的租房,我就睡了,董洪超和建晓栋离开了,他们两个人去了哪里,做了什么我就不知道了。5、证人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的超市开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山湖,位置在庞金路与云梨路交界处的西北转角处。2014年10月6日晚上10点多钟的时候我一个人在店里面,我坐在吧台里面。有两个男子来到我超市,我记得一个穿白色上衣一个穿黑色上衣,他们进来就去货架上挑东西,他们俩过来结账的时候拿了一把水果刀,水果刀是6元钱一把,我记得是其中黑色衣服的男子结账的,后来他们就离开了。他们走出去我也没有注意到他们往哪边走。其指认出董洪超就是付钱买刀的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建晓栋就是买刀的两个男子中的一个人。6、证人董某、姜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董洪超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建晓栋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6日晚上10点-11点左右,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一处都是银行的地方东面一条巷子里一处简易房收废品的地方,我和董洪超一起抢了一男一女两个人四卷锡丝,还有一些钱,这些钱的具体数目我不清楚,其中有100元、50元、20元、10元等面额的。4卷锡丝是圆形的,每卷的重量大概是1公斤。我们抢之前商量过的。10月6日中午的时候,我和董洪超一起到那家被我们抢的人家去卖锡丝,我们拿了2卷还有一些零散的去卖的,称下来的重量是4斤6两,当时称重的时候我们觉得对方秤不准,但最后还是把锡丝卖给对方了,一共卖了410元钱。我和董洪超每人分了200块钱,10块钱我们买饮料喝了。到晚上6点多的时候,我和董洪超、我老婆苏某某、董洪超的女朋友杨某某、董洪超的老乡刘某一起在三里桥一家川菜馆吃饭的,吃饭的时候我、董洪超、刘某都喝酒的。刘某喝多了,我和董洪超送他回租房,我就对他们二人说,去废品店把锡丝要回来,我的意思就是抢回来,当时刘某不让我们去的。后来刘某醉了,我又和董洪超说要回锡丝,董洪超也答应的。我和董洪超又商量说怕有危险,我提出一人带一把刀防身,然后我们就去董洪超租房拿了一把黑色的单刃带锯齿的尖刀。之后我骑电动车载着董洪超去了云梨路上被我们抢的那家附近一个超市,在超市里,董洪超付了6元钱买了一把棕黄色塑料柄的不锈钢尖刀。之后我和董洪超就去了那家收废品的家里。到了那家收废品的家门前时,我把电动车停在旁边的树林边上,之后我就过去敲门,里面男的问是谁,我就说是卖货的,那个男的就把门打开了,我和董洪超两个人就每个人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进到了屋子里面,我就对对方那个男的说:“把今天卖的锡丝给我”,董洪超还说:“不要动。”当时那个老头的老婆也起来了,老头不愿意给,那个女的说:“给、给、给,不要冲动,孩子,你们还小。”她一边说着还一边朝我这边走,我就用右手推着她的胸部不让她靠近我;这时董洪超说:“拿钱来,给我俩一人200元钱。”那个女的就从桌子的抽屉里拿出400块钱,都是100元面额的,钱被董洪超拿去了。这时我看到抽屉里还有点钱,我就跟那对夫妻说再给点,董洪超也跟他们说:“快点,全部拿过来。”当时那对老夫妻还说:“已经给你们了,怎么还要?”我和董洪超还是坚持要钱,那个女的就去拿钱,我当时离放钱的抽屉近,就伸手抓了一把钱装在身上了。当时房间的灯一闪一闪的,那个女的这时离我比较近,我就把她推开。我拿了钱之后,那个女的就说了“你们还小,这样做还有家人”等一些话,我当时也想到家里人,感觉挺对不起这老两口的。我就给他们夫妻俩跪下了说:“阿姨,今天这个事实在对不起,是迫不得已,今天拿你们多少钱将来会双倍还你们的。”那个女的就叫我们走。我当时就站起来把放在地上的一个装着4卷锡丝的塑料袋提起来拿走了。然后我和董洪超就跑出了房间,等我们跑到停电动车的地方,好像听到后面有人叫,我们没敢骑电动车,就跑进了旁边的树林里,从树林里出来之后就跑到大路边上打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开到云梨路那个都是银行的地方转弯之后我和董洪超就下车的,我和董洪超就往北面的一座桥上走,在桥上时我把随身带的刀扔到了运河里了,董洪超的刀什么时候扔的我不知道。我和董洪超一前一后在桥上往桥对面走,被一些穿制服的人拦住了,接着我和董洪超就被带到派出所了。我身上的血迹我也不清楚是谁的,反正没人受伤的。抢完东西我们往小树林里跑,董洪超掉进水坑里,衣服全部湿透了。其指认出潘某就是其和董洪超购买水果刀的超市的老板;陈某、李某乙就是被其和董洪超抢劫的被害人;另指认出买刀的具体地点、实施抢劫的具体地点、在房间内抢钱的抽屉的位置、拿走锡丝及跪下来的位置、扔刀的地点以及在董洪超租房内取刀时坐的位置。8、被告人董洪超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到案时第一份笔录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供述:2014年10月6日下午2点钟左右,我和建晓栋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废品收购部去卖锡丝,当时只有一个老头在,在称量锡丝的过程中,我们感觉他在故意压我们的秤,缺斤少两想少给我们钱。当时卖给老头两卷共4斤多的锡丝,老头给了我们410元钱。在回租房的路上,建晓栋就提出要让另一个朋友刘某去把卖出去的锡丝抢回来,后来建晓栋又提出我们三个人一起去抢,当时我没有表态。之后我们就到我租房去玩了。到了晚上6点钟左右,我、建晓栋、我女朋友杨某某、建晓栋的女朋友苏某某还有刘某我们一起在三里桥的一家川菜馆吃饭,当时我们三个男的喝了酒、刘某喝多了走不了路,我和建晓栋就送刘某回租房,刘某的租房就在我租房的楼上。我们三个人先到我的租房,在我租房里建晓栋又提出我们三个人去抢锡丝的事,刘某不同意,他也不让我们去。后来刘某跑出屋外去呕吐了,他半天都没有回来,我们找到刘某时,他已经醉得不省人事了,之后我和建晓栋就一起把刘某扶回刘某自己的租房。我和建晓栋又回到我的租房,建晓栋又开始说抢锡丝的事情,他告诉我不用怕,出了什么事由他承担,他还说几分钟就回来,当时我为了哥们义气就同意和他一起去抢锡丝。去废品收购部之前建晓栋提出拿刀去抢劫,他就把我抽屉里的水果刀拿出来带在身上,当时我知道他的意思就是用刀威胁收废品的老头。准备好刀子后,我和建晓栋骑着他的电动车一起去白天卖锡丝的那家废品收购部。在路上的时候,建晓栋说我们要每人拿一把刀才行,我们就在路上的一家小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这把刀是我花了6元钱买的,这把刀是放在我身上的。之后我们就继续骑电动车往白天那家收购部走。我们把车停在距离收购部20多米远的地方,然后下车步行到了那家收购部。这个废品收购部很小,只有一间房子,在路的尽头。当时屋子里已经关灯了,建晓栋敲的门,我在他后面五六米远的地方,是谁开的门我不清楚,建晓栋先进去,他在里面说什么我没听清楚,大概意思就是想要钱,建晓栋让我赶紧进来。我进门后看到对面站着白天那个老头还有一个老太婆,老太婆站在前面。建晓栋拿着刀指着老太婆正在和他们僵持着,这时老太婆还劝我们说我们还小不要做傻事,还说可以给我们钱和锡丝让我们不要再来了。这时我发现老头想往我这边靠近,我就把刀掏出来右手拿刀指着老头威胁他不让他过来。那个老太婆想要到外面的仓房给我们拿锡丝,我说我们不要锡丝,我怕老太婆到外面报警或者找人过来,所以就不让她出去,我让老太婆拿200元钱出来,老太婆害怕了,就在靠墙桌子的抽屉里拿出来400元钱,是四张百元面值的。我看老太婆把钱拿出来了,就一把把钱抓了过来。之后我就拉着建晓栋走,建晓栋不走,说让老太婆再打开抽屉,这时他的刀还是指着老太婆的,老太婆害怕了就又把抽屉打开了。这时候我已经走到门口了准备出去,建晓栋在屋里,他有没有再拿钱我也没注意。在门口的时候,我看见建晓栋突然跪下了,还说:“叔、婶我因为吸毒成性,现在实在是没办法了,等以后有钱了一定会加倍还给你们的。”当时我很害怕就先走了,我刚跑出去,建晓栋就跟了上来,他的手里还拿着锡丝。之后我们跑到附近的大路上,在路上打了一辆出租车,就往三里桥走准备回租房,在三里桥的一家银行门口下的车,然后步行回租房,在回租房的路上我们就被抓获了。抢完之后,刀被我丢掉了。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为木板搭建的简易房,房屋内靠北墙东西向放置一张双人床,房屋内靠南墙放置一张写字台,写字台上放置电视机,在写字台的北侧放置一张木方桌,方桌上放置电饭煲和茶杯等物。10、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建晓栋、董洪超后扣押了全部赃款赃物,且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乙和陈某。11、谅解书,证实二被告人均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还有照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门诊病历、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检查笔录、情况说明、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建晓栋、董洪超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建晓栋、董洪超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建晓栋、董洪超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建晓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洪超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建晓栋、董洪超均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董洪超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董洪超到案后未能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关于该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足以证明案发地点为二被害人共同生活起居的居住场所,符合刑法规定的“户”的范畴,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辩护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建晓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董洪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建晓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董洪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6日起至2024年10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炳红人民陪审员 邬长庚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远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