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成安县城镇丽敏钢材建材经销处与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安县城镇丽敏钢材建材经销处,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成安县城镇丽敏钢材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成安县成安镇魏西西村。法定代表人:刘丽敏,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王咏梅,职务:董事长。现申请人成安县城镇丽敏钢材经销处以被申请人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539.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财产。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安县城镇丽敏钢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539.2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子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