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3号原告张一×。法定代理人陈××。被告张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诉被告张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二×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通知原告张一×补交诉讼费用,原告张一×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一×承担。审 判 长 郭家骥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人民陪审员 李文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