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戎桂兴与戎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桂兴,戎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83号原告:戎桂兴,农民。被告:戎艺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桂兴诉被告戎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