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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郝四明、韩白妹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郝四明,韩白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林,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郝四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韩白妹,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怀征决(2014)16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由该委于2014年11月1日所作的怀征决(2014)16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征决(2014)16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县生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