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亚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亚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209号罪犯黄亚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9月20日作出(2009)怀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亚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黄亚虾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1月1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亚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黄亚虾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亚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1.5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减刑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款书、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亚虾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财产刑,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亚虾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