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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监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吴香玉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温泉派出所《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一中行监字第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香玉,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连敬,女,1959年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晓鹏,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尹燕京,局长。委托代理人:闫飞,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温泉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环山村12号。负责人:窦立冬,代理所长。委托代理人:闫飞,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民警。吴香玉因《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一中行终字第1073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吴香玉申请再审称:因反映暴力强拆问题,申请人前往天安门毛主席纪念堂下跪以期引起关注,被天安门地区分局抓获并给与训诫处罚。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又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在该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在一审庭审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该审批表,明显是后制作的。后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到申请人被行政处罚的全部卷宗,同样没有该审批表。故该审批表的作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实体、程序违法。现申请撤销原审裁定,确认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公海(温泉)审字(2013)第000440号《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的行为违法。海淀公安分局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温泉派出所(以下简称温泉派出所)答辩称,原裁定正确,请求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系上级公安机关海淀公安分局对下级机关温泉派出所的审批行为,该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吴香玉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吴香玉起诉正确。吴香玉关于本案程序、实体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吴香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吴香玉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