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刑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萌芽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终字第107号原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翔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学忠代理审判员 张俊锋代理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饶 珊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