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三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照泉与被上诉人葛云峰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照泉,葛云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三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照泉,男,住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云峰,男,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上诉人许照泉为与被上诉人葛云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照泉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照泉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照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00元,减半收取638.00元,由上诉人许照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洪亭审 判 员 张景振代理审判员 赵连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