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XX、孙XX申请执行陈XX、陈XX、陈XX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73岁。申请执行人孙XX,女,74岁。被执行人陈XX,男,54岁。被执行人陈XX,男,52岁。被执行人陈XX,男,50岁。陈XX、孙XX与陈XX、陈XX、陈XX赡养费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XX、孙XX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XX、孙XX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XX、孙XX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