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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XX、孙XX申请执行陈XX、陈XX、陈XX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73岁。申请执行人孙XX,女,74岁。被执行人陈XX,男,54岁。被执行人陈XX,男,52岁。被执行人陈XX,男,50岁。陈XX、孙XX与陈XX、陈XX、陈XX赡养费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XX、孙XX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XX、孙XX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陈XX、孙XX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