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执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健等与吴龙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张东升,张东山,张青,吴龙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1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张东升,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张东山,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张青,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吴龙悦,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龙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龙悦以其妻李琼的名字在银行存款6220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