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沧县仵龙堂乡东官庄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郭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