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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田某甲、林某与林某、田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林某,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民初字第827号原告田某甲。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陶锡金(特别授权)。被告田某乙。被告田某丙。被告田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林某、田某乙、田某丁、田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钟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