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田某甲、林某与林某、田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林某,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民初字第827号原告田某甲。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陶锡金(特别授权)。被告田某乙。被告田某丙。被告田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林某、田某乙、田某丁、田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钟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