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晓磊与孟祥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磊,孟祥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64号原告王晓磊,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7月12日。委托代理人蔡海民,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钦,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1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磊诉被告孟祥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祥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磊撤回对被告孟祥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为1683元,由原告王晓磊负担。审判员  贾松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丽 来源: